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三条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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