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三条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