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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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