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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