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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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