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国家秘密变更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