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国家秘密变更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