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