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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