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