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