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