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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