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