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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