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