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制定机关国家保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