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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