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