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