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制定机关
国家保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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