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

第三章 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

第九条

《离境退税申请单》由退税商店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

退税商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时,要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将以下信息采集到离境退税管理系统:

(一)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以及其上标注或者能够采集的最后入境日期;

(二)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信息以及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号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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