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退税商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附件3,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未按规定将对应发票抄报税;
(四)备案后发生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