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当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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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