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标识规范见附件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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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