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标识规范见附件2)。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退税商店标识,便于境外旅客识别。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