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四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有关新增备案商店情况,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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