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