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第二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当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