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信息传递与交换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当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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