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当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