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