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