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二十二条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