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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