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专用场所,并在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做出明显标识(退税代理机构标识规范见附件4)。退税代理机构设置标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