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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