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第四章 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