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第三章 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第十二条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者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