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三章 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者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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