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三章 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

第十一条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要作废销售发票或者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要将作废或者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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