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

第三章 离境退税申请单管理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