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人和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资格登记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