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二十六条鉴定人应当在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鉴定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 未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未通过年度审验,以及鉴定资格被注销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