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准予变更登记的,重新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原《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其所在鉴定机构加盖“注销”标识后保存;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申请变更登记的鉴定人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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