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第十条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人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和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三)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个人从事与申请鉴定项目有关的工作总结; (五)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由所在鉴定机构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人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和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三)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个人从事与申请鉴定项目有关的工作总结; (五)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由所在鉴定机构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