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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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