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二条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