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