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一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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