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采集者或出售单位和个人的采集证; (二)进入采集和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活动; (三)询问违法案件的嫌疑人; (四)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采集者或出售单位和个人的采集证; (二)进入采集和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活动; (三)询问违法案件的嫌疑人; (四)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