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采集者或出售单位和个人的采集证; (二)进入采集和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活动; (三)询问违法案件的嫌疑人; (四)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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