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和人工栽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出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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