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采集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领取采集证者进行必要的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采集技术培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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