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采集证的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采集证、采集审批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采集证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集数量、采集地点、采集时间和采集方式。采集证有效期为一年。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