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采集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采集证、采集审批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采集证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集数量、采集地点、采集时间和采集方式。采集证有效期为一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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