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