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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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