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