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