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