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