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