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三十二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