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