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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